记者从石家庄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与同时废止《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相比,《办法》主要在参保范围和门诊医疗待遇等两个方面有所变化。
参保范围
《办法》规定,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由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90天内跨年度参保的,可自愿选择是否补缴上年度医保费,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后,方可补录支付上年度出生后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后办理参保登记,参照新迁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政策执行。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为本市户籍且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服刑错过缴费期的,应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取得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居民、港澳台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已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居民、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人在本市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医保切换到居民医保,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在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医疗待遇
《办法》规定,普通病门诊医疗费。参保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门诊统筹起付线为100元,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个人承担50%。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年度限额。
《办法》规定,住院医疗费。分娩住院待遇,自然分娩的限额1000元;剖宫产的限额1750元。
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备案,每次起付线为2000元,支付比例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