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楠)除了可获表彰奖励、登“光荣榜”受褒扬外,本市还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公园、景区对在本市献血的个人给予优待。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献血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本市坚持个人自愿原则,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条例草案提出,本市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多次献血的健康个人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
组织献血,各单位都有“动员”义务。其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明确负责献血动员组织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献血动员组织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将献血宣传动员与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社会责任感培养相结合,每年定期组织学生参加团体献血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动员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个人自愿参加献血。
对拒不履行献血动员组织义务的单位,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约谈,督促其整改。
为了鼓励献血,本市将对献血者给予相应表彰奖励和褒扬。条例草案提出,对在本市献血的个人,由献血工作机构发给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献血者光荣榜,公示献血信息。
此外,本市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还可获得用血优惠。例如,献血者本人终生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临床用血费用;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10年内免交献血量等量的前项临床用血费用。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对在本市献血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医疗机构将优先安排临床用血。
不仅如此,本市还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公园、景区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在本市献血的个人给予优待。
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献血提供便利条件,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奖励。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主任刘玉芳在作关于《北京市献血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提出,条例草案在奖励优待政策等方面做出了一些制度设计,但对献血者的褒奖,特别是精神褒奖仍显不足。建议进一步拓宽对献血者奖励的形式和内容,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献血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