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市文旅局近日印发《天津市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曲艺及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新兴艺术的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从明年1月1日起试行。
天津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公司或个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曲艺及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新兴艺术的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为法人的应具有我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均须具有我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开办资金方面,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培训项目内容方面,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应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不得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从业人员方面,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单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此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培训场所。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