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发布《通知》。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简称“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财政按照每年6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50%的养老保险费。“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困难人员家庭收入。
《通知》明确,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900元标准,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