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意见提出:
统筹推进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以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为基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高发放效率,强化政策落实,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二)启动条件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按月启动,价格临时补贴按月发放。本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2%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上述两个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月测算,具体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价格临时补贴设置最低标准,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的前提下,经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30元时,按30元标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发放方式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按照失业保险金渠道进行发放;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其他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随相关补助发放一并进行。
(五)资金保障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本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预算中列支,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本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预算中列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政策解读
一、制定《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规〔202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6部委于2021年1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对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开展了对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修订工作,同步对我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补贴测算方法、启动条件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我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民生工作,2008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价格补贴联动机制,2011年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津政发〔2011〕28号)。多年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在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国家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我市进一步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实施意见》中,我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在我市原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同时修改重点优抚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是修改启动条件。将原单一启动条件修改为满足两个启动条件之一即可启动,即,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2%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三是修改补贴标准测算方法并设置最低发放标准。修订后,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在达到启动条件的前提下,最低每人每月发放30元。
四、为保障《实施意见》顺利实施,市政府对各部门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一是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二是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和天津调查总队进一步强化部门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三是要求各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SCPI发布当月25号前将相应月份的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