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我市对《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6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至4月27日。
本次修订,主要明确了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并在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管理、机动车停放行为、道路停车泊位等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其中关于规范机动车停车行为的内容包括:停车人应当依法停车、规范停车,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自觉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在学生上下学时段,按照划定的区域在道路右侧单排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进出停车场、客运站、大型商场、医院等,遇有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除划定的临时等候区域外,不得占用道路排队等候。
明确道路停车泊位怎么规划和收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遵循总量控制、逐步缩减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公安机关、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道路停车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的办法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