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本市的供热计量,促进节能减排,规范供热计量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征求《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2022年5月9日至6月7日。
供热计量包括直接计量和间接分摊计量两种方式。供热计量收费和结算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用热户应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按现行面积热价一次性预交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供热前,供热单位应公示用热户热量表读数。
(三)供热结束后,供热单位应于30日内将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通知用热户;如有异议的,双方于15日内进行复核。
(四)用热户应从每年度6月1日开始,持上一采暖期供热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和用热户用热量确认单办理采暖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新建居住建筑入住后的第一个采暖期进行计量抄表试验,按照现行面积热价收取采暖费;第二个采暖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用热户可申请第一个采暖期按供热计量收费。
热量表发生质量损坏的,供热计量收费按供用热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热量表因用热户人为损坏的,则供热计量收费按面积热费的120%进行结算,并由用热户对热量表进行赔偿。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如室内温度无法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视为供热不合格,供热单位应按本市相关规定退还采暖费。
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本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按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供热单位应按停热天数退还按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新建居住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因建设单位原因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或未按本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退还用热户采暖费。市供热运行管理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建公用〔2014〕5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