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中心发布《关于做好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布了我市已开通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共55家。
我市异地长期居住参保人员进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前,需按照我市医保有关规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和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跨省异地就医备案、门特登记及选定治疗医院等流程及要件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试点期间,参保人员在完成登记、备案的基础上,可在备案的就医地(市)或省份选择1—2家已开通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的试点机构,到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结算备案,无需另行提交材料。
参保人员在本人备案的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联网结算医疗费,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联网结算的异地门诊慢特病垫付医疗费用,按原流程及我市现行政策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