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天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总结工作经验,固化工作机制,近日,天津市卫健委发布《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包含了9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并明确提出——
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行动不便、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确有需求的签约居民,按规范提供可及、便捷的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
本市常住居民可以就近选择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并选择一个家庭医生团队或者家庭医生个人实施签约服务。签约居民在服务期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医保报销优惠政策。
服务形式
本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通过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为签约居民提供基础性和个性化的医疗卫生服务。
家庭医生团队或家庭医生个人承担签约服务具体工作。
服务内容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指导等基本医疗服务;
(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开展健康状况评估,制定健康管理计划、开展健康咨询和健康指导服务;
(四)优先提供本医疗机构的专科科室预约、定期家庭医生门诊预约、预防接种以及其他健康服务的预约服务;
(五)根据与上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的合作协议,优先提供转诊服务;
(六)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为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的慢性病患者酌情增加单次配药量,延长配药周期,并告知患者关于药品储存、用药指导、病情监测、不适随诊等用药安全信息;
(七)在中医医师的指导下,提供中医健康教育、健康评估、健康干预等治未病服务;
(八)服务协议约定的个性化服务;
(九)因地制宜开展的其他服务。
特殊人群
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行动不便、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确有需求的签约居民,按规范提供可及、便捷的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
机构条件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提供适宜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应设置全科医疗科或中医科(含中西医结合科);
(二)具有满足签约服务需要的人员;
(三)配备符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要求的诊疗和信息化设施设备;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员条件
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家庭医生实施签约服务: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
(二)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或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在岗临床医师;
(三)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的退休临床医师。
团队组成
家庭医生团队应当由家庭医生、护理人员和公共卫生人员组成。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和签约服务内容,可以选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成员。
家庭医生团队原则上由家庭医生担任团队负责人。
签约居民
本市常住居民可以就近选择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并选择一个家庭医生团队或者家庭医生个人实施签约服务。
签约居民在服务期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医保报销优惠政策。
处方延伸
对上级医疗机构下转的签约居民,家庭医生依据病情可以延用上级医院医嘱处方药品。
对前款规定的药品,与上级医院有效衔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相关部门适当放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
签约服务费
市人民政府按照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原则,应当合理核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收费标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
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担的部分,医保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由签约居民个人承担的部分,签约居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民政部门和残联、妇联等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