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证书持有人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具体操作如下:
1. 继续教育对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 继续教育时间:一般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3. 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执行。会计人员可选择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网络或面授课程学习,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或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4.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取得不少于90学分的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
5. 查询继续教育记录:会计人员可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的“继续教育”模块,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初级会计职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上述操作指南进行继续教育,以满足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