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企业的员工来说,符合累计工作时间的员工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公司不得剥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应当按工资的300%支付报酬。如果既不安排休假,又不支付报酬,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局举报和投诉。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还规定了一些情形下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对于不同工龄的员工有不同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