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它们在主体资格、性质、待遇、合同内容任意性、法律调整、法律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合同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处于法律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
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获得的待遇受法律规定,而劳务合同中的报酬、支付方式等由双方协商决定。
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内容受法律规定,劳务合同内容较为灵活,由双方自行协商。
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由民法、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则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
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务合同只涉及民事责任,而劳动合同还有行政责任。
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合同需先经劳动仲裁。
劳务合同中不属于必备条款的内容
劳务合同中不属于必备条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工作成果、工作期限、工作保密、工作绩效考核等。这些内容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约定,不受强制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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