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考人员应当在规定考试时间内到达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无误,并通过现场采像后方可进入考场。应考人员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止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所列内容为准。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应考人员在入场时除演算用笔外,不得将其他物品带至座位。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包、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备草稿纸、手机、计算器及其他电子工具等。
考试开始二十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应考人员方可交卷离场。应考人员提交试卷后应当立即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离场后不得再返回考场。
应考人员登录考试系统后,应当仔细核对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考试科目及本人照片,并仔细阅读应考人员须知。
考试结束后,草稿纸应当统一上交,不得带出考场。
应考人员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工作人员提出批评警告。同场考试两次受到批评警告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的;
(二)未按规定填写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的;
(七)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应考人员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同时自认定为考试作弊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草稿纸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