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福建省财政厅发布《省直考区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省直考生2022年度考后资格审核的时间2022年10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35号财政办公大楼一楼服务窗口,具体通知中与审核有关内容如下
根据《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会考办〔2022〕13号),现就省直考区考后资格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后资格审核对象
参加省直考区2022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生。
二、考生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具体条件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本通知所述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52号),公务员(含参公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三、现场审核时间及地址
(一)时间:2022年10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
(二)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35号财政办公大楼一楼服务窗口。
四、现场审核应提交的资料
(一)报名信息表1份(有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确认章);无报名信息表的考生,请点击下方附件链接打印报名考生信息表。
(二)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三)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审核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
五、注意事项
(一)所有考生进入资格审核点,须接受体温检测并出示福建健康码,全程佩戴口罩。
(二)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审核条件参加考后资格审核,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核或不符合《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福建考区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会考办〔2021〕16号)所规定的报名条件,将按照单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考生若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单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记录期为五年。
福建省会计考试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13日
2022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有效期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2022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领取
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评审通过后,方可领取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各地证书领取时间及方式有所差异,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2022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第四条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现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新岗位工作业绩的,可以申报转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转评人员必须先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第五条 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的资历年限。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10年。
第八条 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经实施后效果明显。
(二)在参与经营决策、开展管理会计应用、探索财务会计工作新方法新举措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撰写的工作调研报告、管理会计案例报告、管理建议书等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成效明显。
(三)立足会计工作,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四)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2项以上。
(五)直接参与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接受司法部门委托的重大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或受到有关政府或部门立功嘉奖、通报表扬。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取得会计师资格后,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实际的某项业务或事项,独立撰写1篇具有较高使用价值和参考价值的会计案例或调研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或《福建财政》财会天地栏目公开发表(限独著或第一作者)1篇以上会计类论文。
(二)公开出版会计类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2万字,独著不限字数)。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福建省会计学会立项的会计类研究课题1项以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期刊或《福建财政》财会天地栏目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不含报纸、增刊、专刊、套刊、电子期刊等。
(二)“公开出版”是指取得“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的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论著。
(三)“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四)“以上”和“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五)年限均按周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