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8月29日发布的《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中,对药店执业药师做出更严格的要求,甚至部分药企要求配备指定专业的本科学历以上执业药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细则》中进一步细化明确执业药师上岗要求、优化药师配备、远程药学服务的管理要求、自助售药机等事项,《细则》自2024年8月29日起施行。
药企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细则第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注册在总部,具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以及本科以上学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注册在总部,具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以及大专以上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有一人是执业药师。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执业药师且注册在总部的,其直营门店可认为符合前款要求。
细则第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注册执业药师、1名从业药师或药师,并根据企业营业面积和经营范围,按照以下要求调整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人数。
营业面积 | 注册执业药师(不少于) | 药师(不少于) |
40-150㎡(含150) | 1人 | 1人 |
150-250㎡(含250) | 1人 | 3人 |
250-500㎡(含500) | 2人 | 4人 |
500-750㎡(含750) | 3人 | 5人 |
750-1000㎡(含1000) | 4人 | 6人 |
营业面积超过1000㎡的,每当增加250㎡,至少应增加注册执业药师和药师各1名。
申请经营配方中药饮片的,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负责中药饮片的审方和复核。
细则第十条
从事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员,应当是具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免疫学、微生物学、临床药学、药理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执业药师,并经过相关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培训考核。
细则中20次提到了执业药师相关事项(配备、上岗要求等),由此可见官方对执业药师的重视,而且此前多地已发文要求2024年完成执业药师配备,今年执业药师配备或已成官方工作重点。
这不仅彰显了执业药师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同时作为公众用药安全的坚强后盾,其地位正随着国家重视程度的提升而日益显著。
未来,执业药师群体或将迎来整体素质与服务能力的飞跃式提升,在用药服务的核心主体作用将进一步增强,确保药学服务精准对接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健康需求,构筑起安全用药的坚固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