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人数比例要求是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来确定的。根据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如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至少应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有足够的专业人员提供支持和服务,从而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