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由执业单位同意;
5、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只有符合以上要求,才能办理执业药师注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中确定省级药监部门为执业药师注册的实施机关。《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及其有关的监察管理工作。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是五年。按照最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第十六条,新规规定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从三年更改为五年,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朝所在地区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给注册执业药师: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3、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时长的;
4、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5、最近三年新增加了不良信息记录的;
6、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在申请注册执业药师时,需要核对注册要求,以免影响正常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