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务员考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法律专业知识等多个科目。市级以上普通职位、湖南警察学院教师、教辅人员职位的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省市卷)两科。
县级普通职位、乡镇(街道)职位的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县乡卷)两科。法院、检察院普通职位、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职位的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卷)两科。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行政执法卷)和《法律专业知识》三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普通职位、警犬技术职位的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行政执法卷)和《招警专业科目》三科。
考试科目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进行设置,考生需根据自己报考的职位选择相应的科目进行备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