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2N”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规定就是“2N”的由来,也就是说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法律要求单位负担的责任更重,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N”,那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就是“2N”。
需要注意的是“2N”不存在“+1”的问题,“+1”只存在于前面说的无过错解除中,除此之外都不存在“+1”的说法。
什么是“N+1”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其实就是“N+1”的“N”的来源,比如下列情形:
①员工非因工负伤或者生病,医疗期满后不能回到原岗位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②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和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③经济性裁员。
④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情形单位都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就是“N”。
2、至于“N+1”的“1”,只存在于无过错解除中。
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包括:员工非因工负伤或者生病,医疗期满后不能回到原岗位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和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三种情形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如果没通知就要额外多支付一个月的补偿,这就是“1”的含义。
“N+1”和“2N”的N如何计算
其实前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已经说了计算方式,用通俗的话讲:
N=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
当N<0.5年时,N=0.5
当0.5年≤N≤1年时,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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