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企业的员工来说,如果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是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的,企业不能剥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特定情形时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或者病假累计时间超过规定限制。如果公司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应当按工资的300%支付报酬。如果既不安排休假,又不支付报酬,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局举报和投诉。
总之,年假是员工的法定权益,企业应当保障员工享受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应该获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果公司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者清零员工未休的年休假,都可能涉及违法行为,员工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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