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考试。考试合格后,符合《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要求,方可申报参加评审。同时,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参加高级统计师考试,但不得参加评审。
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评审有效。省内合格标准,由省职改办与省统计局确定,报全国统计考办同意后执行,省内合格证书可参加下年度评审,逾期无效。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省统计局组织,成员应符合相关条件。评审工作分为资格审查、考核和综合评定三个环节。综合评定中,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应经过科学合理的确定,评审结果公示后,考生有权提出申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