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考生回忆的2024年第二场cpa经济法考试真题整理了本场考试涉及到的考点,供考生参考,准备报考2025年注册会计的考生也可以提前看看了解重点考点。
2024年第二场cpa经济法考试真题考点
选择题考点
1、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1)名称;(2)住所;(3)注册资本;(4)经营范围;(5)法定代表人的姓名;;(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公开转让
(1)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核。
(2)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应当履行注册程序。
3、根据《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16条所称的“法律”,不限于《民法典》,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也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4、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相关链接】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5、简易注销程序
(1)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2)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6、《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中,保护竞争是《反垄断法》最基本、最直接的立法目标。
7、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8、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债务的免除等)。
9、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10、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横向价格卡特尔)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2)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
(3)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11、债券持有人会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或者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发行人减资、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大题考点
【案例1】建设工程合同
1、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3、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4、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案例2】债权转让
1、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非债权转让无效)
3、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总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5、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抵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权成立的,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6、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
【案例3】破产
1、“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2、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亲关系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利害关系。
3、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因返前述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5、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案例4】破产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社会中介机构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利害关系。
3、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4、①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②经人民法院决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案例5】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①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②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③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
6、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都构成泄露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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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的真题考点为考生回忆,仅供参考。
2024注会《经济法》评分标准
单顶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用鼠标点击相应的选项。
多项选择题:每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用鼠标点击相应的选项。每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
案例分析题: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60分。
2024年注册会计师成绩有效期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并由考生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
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全科合格证书由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综合阶段考试报考所在地方考办申领,具体领证事宜请以各省级考办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