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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会计中级考试经济法真题简答题答案解析-第二批

2024-09-09 13:07  ·   肖亚芳  ·   来源:天穆网
本文分享了2024年度会计中级考试经济法真题简答题答案解析-第二批,请考生抓紧时间核对真题答案,预祝考生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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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会计中级考试经济法真题简答题答案解析-第二批

1.2023年7月6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设立,公司章程规定:张某以货币认缴出资100万元,王某以房产认缴出资100万元缴纳期限为2025年8月31日,公司经营期限20年。

2023年7月9日,王某以经评估机构认定的价值为100万元的一处房产交付给甲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024年8月10日,甲公司以市场行情变化为由:重新将王某的房产通过评估机构评定,现值为85万元,贬值15万元,并要求王某补足出资15万元。

2024年8月23日,甲公司因经营亏损,无法偿还债权人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乙公司要求张某提前缴纳认缴的出资,张某以未届满缴纳期限为由,拒绝提前缴纳。

2024年8月30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王某以公司经营亏损、无法偿还债务为由,要求解散公司,股东会议未通过,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要求王某补足出资15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要求王某补足出资15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乙公司要求张某提前缴纳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要求张某提前缴纳出资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3) 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2024年1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质押合同,甲公司以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80万元应收账款设定担保。1月9日,甲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背书质押并盖章后,当日交付给乙公司。1月10日,乙公司就应收账款向债务人丙公司发送确认函。1月11日,丙公司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签字盖章。1月12日,乙公司就应收账款质押办理出质登记。

7月8日,甲公司借款到期,无力偿还。7月9日,应收账款到期,乙公司请求丙公司支付,丙公司以当时只是为了给甲公司帮忙而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丙公司支付8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乙公司就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权的生效日期是哪天?请说明理由。

(2)请问乙公司就应收账款的质押权的生效日期是哪天?请说明理由。

(3)请问丙公司以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关系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

(1)1月9日。根据规定,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有权利凭证的自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1月9日,甲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背书质押并盖章后,当日交付给乙公司。

(2)1月12日。根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1月12日乙公司就应收账款质押办理出质登记。

(3)不符合。根据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1月11日丙公司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签字盖章。

3、2024年5月6日,张某和李某签订合同,向其出售一套住房,并办理了登记,约定付款200万,违约金 30万元。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3日后张某向李某交付定金50万元,如果张某违约则无权收回定金.如果李某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由于张某资金紧张,5月9日张某实际向李某交付定金45万元。

2024年5月20日,张某认为同样价格可以买更好的住房,通知李某不行合同,要求李某返还定金45万,遭到李某拒绝

2024年6月20日,张某和李某同时到法院起诉。张某请求李某返还定金45万元,理由是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李某请求张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不返还定金4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和李某的定金合同什么时间成立?请说明理由。

(2)张某以约定定金数额超过法律标准为由,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定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李某请求张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不返还定金45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

(1)5月9日。根据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本题中,5月9日张某实际向李某交付定金45万元。

(2)不符合。根据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本题中,张某实际向李某交付定金45万元,李某未提出异议。

(3)不符合。

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两金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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