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如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此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服务。对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因此,对于高风险企业来说,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需求量会极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