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如果企业属于高危行业,则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需求量会更大。而对于从业人员数量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此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在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