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具体来说,如果一个单位的员工数量为500人,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50人,那么该单位至少应配备8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在7人以下的单位,至少应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除了上述规定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对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来说,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以上是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合理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