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都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应该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应该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应该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应该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报考条件很重要,大家一定要仔细检查自己是否具备考试资格。
哪些是执业药师的免考要求?参照《考试办法》第四条,满足《制度规定》报名限制,遵从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同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同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执业药师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以前的实习经历不算是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名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之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名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到报名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执业药师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能够自行选择要不要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来办理。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来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需要以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相关的证明,依据承诺为报考人员来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没有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来办理相关事项的,报考人员需要根据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来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在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其他基础信息填写错误时,未交费的考生,可自行修改。已经交费的考生,在报考期间,把错误的报名表打印并在相应位置标注修改,联系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将在一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考生自行上系统查看修改结果,若修改未成功请及时拨打当地业务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