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都允许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报名条件很重要,大家一定要细心检查自己是否具备考试资格。
哪些为执业药师的免考政策?参照《考试办法》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限制,遵从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执业药师专业岗位工作时间计算截止日期是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时间。未取得毕业证书以前的实习经历不算是专业岗位工作时间。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时间。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时间。超出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时间,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时间可累计。
执业药师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能够自行选择要不要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需要以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考试组织机构就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为报考人员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没有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报考人员需要按照报名地区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执业药师报考时,姓名、身份证号信息出现差错时,考生需要重新注册账号之后完成报名。如原错误账号已报名交费的,请在报名期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代办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到当地市人事考试院现场办理退费手续。错误账号中仍有有效成绩的,请具体咨询当地有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