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的年假天数根据工作时间累计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为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10天,满二十年及以上的为15天。公司不得清零员工未休的年休假,且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是违法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