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年休假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工作时间的累计年限,职工的年休假天数也有所不同:
工作时间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享有5天年假;
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享有10天年假;
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每年享有15天年假。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当年,年休假的计算方式为:当年度实际天数减去4月30日之前的天数,再除以一年的天数再乘以5天,去掉余数取整数,即为当年应休的年休假时间。
二、公司清零员工未休年休假
公司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清零员工未休的年休假:
如果员工可以休年假,但员工自己没有休,到了年底,公司有权力清零。
如果公司无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那么公司也不能清零员工的年休假。对于离职员工来说,如果当年的年假没有休完,企业应当按照法规结算年假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当年已上班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5天,减去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取整数结算工资。
三、公司是否有权力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一般企业的员工,如果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是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的,企业不能剥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应当按工资的300%支付报酬。如果既不安排休假,又不支付报酬,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局举报和投诉。
然而,也有一些情况下,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综上所述,公司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是违法的,职工有权利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