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企业的员工来说,如果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是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的。公司不能剥夺员工的年休假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应当按工资的300%支付报酬。如果既不安排休假,又不支付报酬,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局举报和投诉。
然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规定了一些情况下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职工已经享受了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寒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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